1.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
解决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难题,是《解释》①调研起草工作的重点。经综合理论和实践成果,《解释》分3个层次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作了规定。
……第三层次是补充性规定。《解释》第62条明确根据第60条、第61条不能计算出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24年第1期。
3.兜底规则
实践中大量存在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难以计算,而违约方可以利用违约行为获得巨额利益的情形。对此,《解释》第62条明确了用违约方所获利益作为计算非违约方可得利益损失的一个路径,同时考虑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并没有将违约方获得利益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基本规则,而是作为一个计算的参考因素,需要结合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来确定,旨在从统一裁判尺度和公平救济非违约方权益方面给予指引。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起草工作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问题解读》,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1期。
违约赔偿损失的举证难、认定难问题在实务中普遍存在,仅从直接认定损失入手来确定损失赔偿,即使有多种路径,有时也会因举证问题难以达到当事人预期。在侵权责任、知识产权领域,以侵权人所获利益标准来计算被侵权人损失的做法已普遍存在,从公平公正处理纠纷的角度讲,有必要引入这一规则,在其他方法无法确定守约方损失的情况下,后位适用违约方所获利益来确定守约方的损失,同时在适用这一方法时也要作必要限制,要适当考虑不同的因素,避免引发新的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6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