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递】 2023年6月15日,申请人南通某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加坡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并确定技术咨询费,申请人应预付50%,被申请人在收到技术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交付成果后,结清余款。双方约定争议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中国法律。 申请人按约支付预付款后,双方就资料交付时间、成果交付节点产生争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超期未交付符合要求的报告书,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被申请人辩称已完成前期检测和报告初编,因申请人未反馈资料、项目受限导致工作停滞,自身无违约,不应返还全款。 【仲裁亮点】 涉外程序规范推进 严格遵循涉外仲裁程序,规范完成涉外主体文书送达、答辩期保障等环节,保障外方当事人程序权利。 履约节点精准认定 以被申请人自认的资料接收时间确定成果交付期限,结合举证规则认定外方超期未交付成果构成违约。 合同终止方式区分 区分法定解除与合同附期限终止,认定合同因约定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契合涉外商事合同履行的务实原则。 报酬酌定平衡利益 参照国内行业收费标准,结合外方实际完成的阶段性工作酌定合理报酬,扣除后判令返还部分预付款。 费用分担兼顾中外 按仲裁请求支持比例划分仲裁费用,由违约方外方承担60%,兼顾中外当事人实体权益。 【裁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解除合同请求;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部分预付款;仲裁受理费、处理费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按比例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外环境技术咨询类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仲裁范本,明确了涉外技术服务合同的程序处理和实体裁判规则,彰显了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对化解跨境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纠纷、规范中外技术服务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示范指导作用。 --- 维权服务渠道 南通仲裁委员会(临港产业仲裁院)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电话:0513-59003129 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地址:南通市崇州大道53号紫琅创新谷9号楼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二楼 电话:0513-85361653 南通仲裁委员会(临港产业仲裁院) 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联合呈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