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中的“不能”与“不得”虽然均带有否定或反向意义,但二者存在较大区别。之前推文中也提到,“不能”,侧重客观条件限制,多用于描述客观不能或条件、要素等欠缺状态,强调行为因现实情况、现有技术、经济条件或法律障碍等无法实现。如新《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指公司客观上丧失偿债能力。而“不得”,则强调主观禁止性要求,明确禁止特定行为,体现立法者对行为本身的否定评价。如新《公司法》第70条第1款“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再如第76条第3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经梳理,新《公司法》共有21处“不能”和66处“不得”。关于“不能”,《新公司法中的21处“不能”》一文已推送,可点击标题查看。今日推文则为梳理汇总的66处“不能”,共涉及47个条文,具体如下(已标黄处理;左栏为新公司法条文,右栏为原公司法等关联规定,图片点击后可放大浏览) 一、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中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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