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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约定唯一性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4-01-19

(一)仲裁协议约定两个或多个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或多个仲裁机构,且当事人双方亦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此种情形下,即使仲裁约定排除法院司法审理,法院仍具有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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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斯通航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上诉人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斯通航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管辖权问题请示的复函


2020年6月2日

[2020] 最高法民他72 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0) 鲁民辖终 10 号《关于上诉人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斯通航运有限公司(Keystone Shipping 0U)国际货物买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管辖权问题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根据请示所述事实,案涉《解约协议》已对此前四份合同中的补偿金额进行重新确认,并约定该协议与新合同是不可分割的,任何该协议未提及的事项均按新合同的条款办理。新合同第九条约定:“由本协议及其附件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和分歧,特别是关于违约、终止或无效等的争议和分歧,均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排除法院的司法市理)。"在《解约协议》未约定解决争议方式的情况下,新合同第九条适用于《解约协议》。

因新合同第九条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且当事人双方亦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故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新合同第九条有关仲裁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另,双方虽约定“排除法院的司法审理”,但法院的司法管辖属法定管辖,在案涉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该约定并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综上,案涉仲裁协议无效。同意你院请示意见。

此复。


(二) 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设立的仲裁中心或分会仲裁

当事人存在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即使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是存在相关仲裁机构设立的仲裁中心或分会的,视为约定提交该仲裁机构的仲裁中心或分会仲裁,而不宜直接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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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威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鼎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深圳市威利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复函


2020年12 月2日

[2020] 最高法民他300 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20) 湘民他62号《关于申请人深圳市威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鼓申请人潮南鼎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涉及仲质协议司法审查的报核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案涉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冷水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根据请示报告查明的事实,冷水江市虽不存在“冷水江市仲裁委员会”,但存在娄底仲裁委员会冷水江分会。该分会系委底仲裁委员会内设机构,自 2010 年起在冷水江市受理、办理仲裁案件,现因机构改革停止受理案件,并未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冷水江市仲裁委员会的名称虽不准确,但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的内容可以确定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娄底仲裁委员会冷水江分会。因根据案涉仲裁协议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故不宜认定案涉仲裁协议无效。

此复。


(三) 约定了仲裁管辖条款,但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中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经过合理判断可确认当地仲裁机构是确定和唯一的,仲裁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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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元祖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湖北元祖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复函


2020年11 月9日

[2020] 最高法民他 276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0) 郭民他 118 号《关于申请人湖北元祖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中请人刘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在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 14.1 条约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由于本案涉及不动产租赁,将“当地”解释为不动产所在地,符合普通人的认知和常识。同时,该合同第 15.6 条还有“乙方在其租赁范围内发布店招及广告必须取得当地主要城管部门的审批”的约定内容,可以明确佐证该“当地”的表述系指代指房屋所在地。案涉房屋位于江两省南昌市,该市仅有南昌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当事人约定的“当地仲裁委员会”是确定和唯一的,南昌仲裁委员会是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案涉仲裁条款有效。

此复。


(四) 权利义务可分的情况下应依约分别申请仲裁

若当事人双方存在可分的权利义务,通过不同的仲裁条款约定不同的仲裁机构并分别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有效,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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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上诉人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某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的复函


2020年12 月1 日

[2020] 最高法民他 29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20) 浙民他 35 号《关于上诉人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某某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内装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请示所述事实,吴某某与案涉基金发行人及管理人歌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基金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解决;吴某某向案涉基金销售人诺亚公司提交的《客户声明》中承诺,与该公司的纠纷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上述份文件中各自载明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并约定了不同的仲裁机构。吴某某应票守仲裁协议的内容,向约定的仲裁机构分别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此复。


 (五) 混淆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而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属商事争议,应申请商事仲裁。因商事争议约定劳动仲裁条款的,仲裁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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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恒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上诉人内蒙古恒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复函


2020年4月29 日

[2020] 最高法民他 54 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2020) 内民他2号《关于上诉人内蒙古恒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2017年5月20日,内蒙古恒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越公司) 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太公司)、中太建设团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太泰来分公司) 签订《预拌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由恒越公司为中太公司、中太泰来分公司承建的飞鹤(泰来) 乳品加工项目供应商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廊坊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仲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议案件;(三)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本案为恒越公司与中太公司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因支付工程款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仲裁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同意你院关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处理意见。

此复。


(六)根据名称的表述是否可以确定仲裁机构

仲裁条款中对于仲裁机构名称描述不准确,通过相关文字描述和相关仲裁规则可以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合同当事人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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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贝斯德国际有限公司与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德国贝斯德国际有限公司与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复函


2020年9月28 日

[2020] 最高法民他236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0)京高法334号《关于上诉人德国贝斯德国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裁驳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请示报告的内容,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中国贸促会北京分公司”,虽然其名称不准确,鉴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约定的“中国贸促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简称,结合案涉多份合同签订时所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2 修订)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 年修订)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贸仲在北京设有总会、在深圳等地设有分会等情况,仍可依其文字表述确定双方当事人选择 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当事人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有效。

此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0。最高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8月第一版。


转自仲裁视界选编

上一条: 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应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024-1-11)
下一条: 最高院:约定工程以固定单价结算,在工程未完工情况下,以固定单价结算不合理,鉴定意见以定额确定工程价款,符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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