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与吉斯通航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上诉人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斯通航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管辖权问题请示的复函
2020年6月2日
[2020] 最高法民他72 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0) 鲁民辖终 10 号《关于上诉人寿光玉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斯通航运有限公司(Keystone Shipping 0U)国际货物买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管辖权问题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根据请示所述事实,案涉《解约协议》已对此前四份合同中的补偿金额进行重新确认,并约定该协议与新合同是不可分割的,任何该协议未提及的事项均按新合同的条款办理。新合同第九条约定:“由本协议及其附件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和分歧,特别是关于违约、终止或无效等的争议和分歧,均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排除法院的司法市理)。"在《解约协议》未约定解决争议方式的情况下,新合同第九条适用于《解约协议》。
因新合同第九条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且当事人双方亦未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故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新合同第九条有关仲裁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另,双方虽约定“排除法院的司法审理”,但法院的司法管辖属法定管辖,在案涉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该约定并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综上,案涉仲裁协议无效。同意你院请示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