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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03-19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政办发〔20103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

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施行后,我市于1997320日重新组建了南通仲裁委员会。10多年来,南通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案件受理和裁决工作,公正及时地处理了一大批经济纠纷,为促进南通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实施《仲裁法》,加快我市仲裁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认识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制度具有专家办案、程序简捷、一裁终局、高效灵活、成本低廉、自主保密等优势。随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经济成份日趋多元化,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仲裁作为与司法救济平行的一种机制,正成为诉讼之外解决民事争议重要而有效的途径。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完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优化投资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法治南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

二、明确目标,全面提升仲裁工作水平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仲裁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仲裁理念,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快捷、低廉、双赢”十字办案方针,扎实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全面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体制机制管理创新,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市仲裁事业发展的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打造南通仲裁品牌,实现南通仲裁事业新突破。

三、突出重点,推进仲裁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进一步加大仲裁法律制度宣传力度,全面普及仲裁法律知识。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宣传,组织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经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仲裁法》的学习培训。各新闻媒体要以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广泛地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南通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法制宣传的主体,要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的认识,使社会公众了解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法律手段,自觉选择仲裁维护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全社会学习仲裁法律知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仲裁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结合仲裁工作实际,认真吸收国内外仲裁机构的先进仲裁理念和实践中积累的仲裁工作经验,探索建立权责分明、相互配合、高效运行的仲裁程序管理机制。要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格把好案件受理关、程序关、裁决关,严肃认真地解决好每件经济纠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公正合理,努力提高案件的和解调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

积极推进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在年内对本系统、本单位正在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修订。凡未纳入仲裁条款内容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国法〔200091号)的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凡未按规定要求修改或补充的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停止使用,同时启用经过修订(补充)的新合同示范文本。对部分格式合同需要由上级部门作统一修订的,要及时向有权修订的部门提出修订意见。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建设、经贸、科技、房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及行业要突出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先行作用。当前,要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进行规范,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愿、快捷、就近”的原则,在签订或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投资、融资、担保合同,国有产权交易合同,资源开发利用合同,基础设施建设合同以及使用国债资金项目合同等与政府行为和国有资产密切相关的合同文本中,要将仲裁纳入纠纷解决方式。合同公证、登记机构在对合同进行公证、登记时,要指导当事人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对仲裁或诉讼进行约定。

四、强化服务,切实搞好仲裁队伍建设

要严格依照《仲裁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聘任仲裁员,切实把好仲裁员的入口关。加强仲裁业务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探索组建专家咨询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审理疑难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推行仲裁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仲裁诚信建设,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推动行业自律,建设一支公正执法、廉洁高效的仲裁员队伍。

五、落实责任,为仲裁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仲裁事业的发展,将仲裁制度推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系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仲裁法》的执法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工商、建设、房管、金融、经贸、外经贸等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工作得到落实。工商联及各行业协会要强化参与意识,在指导、帮助企业学习《仲裁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修订、规范合同文本,约定仲裁和参与调解纠纷方面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仲裁机构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及市场主体的监督,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健全和完善适应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特点的仲裁磋商机制,不断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仲裁派出机构要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汇报工作,加强联系,争取支持。要形成综合推动仲裁事业发展的合力,努力发挥仲裁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开拓我市仲裁事业的新局面。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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