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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官统编教材: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表时间:2026-02-12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3册)》

刊登日期:《法治日报》2026年2月4日11版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释(一)》)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即转承包人;二是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分承包人;三是借用资质的施工人。


第一,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形成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在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发包人在与出借资质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知道工程由借用资质方施工的事实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工程由借用资质方施工事实的情况下,仅从逻辑上讲,可认定借用资质方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但是,在缺少相应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如果仅以发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的不同主观状态(该事实的查明亦较困难)作为认定借用资质方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对交易安全影响较大,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有待深入研究。下一步适时通过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法答网等方式明确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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