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8月21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7月20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予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主要对罚款等处罚规则进行修改明确,其中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增加“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详细信息请登录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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