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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三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3-04-03

鲜活的案例是有力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最好证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全文见二、四版)。

    过去一年,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审理了一大批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为推动种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本次发布的15件典型案例,包含民事案例13件、行政案例1件、刑事案例1件,所涉植物品种涵盖面较广,既有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有西葫芦、猕猴桃、柑橘等人民群众日常消费的蔬菜、果树作物。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涉种子犯罪和严重侵权行为。在魏某华销售伪劣种子案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严惩销售伪劣种子的坑农害农行为。在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和“扬麦25”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对于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共同侵权行为和销售“白皮袋”种子的侵权行为从高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判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出借方承担连带责任,使侵权人得不偿失,让权利人理直气壮。

二是切实加强保护,充分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在“强硕68”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案中,依法保障确有创新性的育种成果获得品种权保护,有效激励育种创新。在“裕丰303”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明确侵权繁殖材料被灭活处理后侵权人仍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充分弥补权利人因市场挤占而遭受的损失。在“都蜜5号”甜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案中,判决支持品种权人关于赔偿维权合理开支请求,为品种权人维权提供充分保障。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有效破解实践中存在的维权难题。在“鲁丽”苹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进一步细化判断种植无性繁殖品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考量因素,有效破解种植行为的侵权定性问题。在“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结合育种遗传规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推定被诉杂交玉米种与授权品种之间的亲子关系,解决侵权事实认定难问题。在“鲁葫1号”西葫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根据被诉侵权人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名称相同,推定两者为同一品种,用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简化案件事实认定难题。

    四是强化系统思维,推动构建种业大保护格局。在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亲本W68”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明确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丰富育种创新成果的多元法律保护手段。在“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在依法维护品种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利用、乡村扶贫等多种因素,鼓励以支付足额许可使用费代替铲除、灭活等停止侵害措施,实现多方共赢。

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将继续妥善处理好各类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大力提高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北京41日电 (记者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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