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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债券违约 江苏信托申请仲裁
发表时间:2019-01-10

由于“14中城建PPN004”债券违约,有“踩雷”的信托公司因此申请仲裁。

1月8日,江苏国信发布的公告显示,其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根据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中城建PPN004”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城建”)。

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告的仲裁事项,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其中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

根据公告内容,江苏信托与委托人合作成立的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其委托人指定的投资范围是: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银行存款、协议存款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金融产品。

2014年11月26日,中城建发行“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四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简称“14中城建PPN004”),期限为5年,利率为年5.7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而江苏信托根据委托人指令购入的面值总额为60000万元的“14中城建PPN004”,于到期日未能兑付本息至今,已构成实质违约。另据中城建披露的信息显示,其发行的多只债券发生了违约,兑付方案至今未落实,且中城建因债权违约被多家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资产亦被保全。

至于此次仲裁的具体内容,公告显示,江苏信托申请裁决的内容主要包括六大方面。首先,确认江苏信托与中城建就“14中城建PPN00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达成的交易合同关系已于2018年4月17日解除。

第二,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60000万元及第三、四、五期利息人民币10260万元(利息以6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5.70%的票面利率计算)。

第三,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600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17日交易合同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5.70%的票面利率计算)。

第四,申请裁决中城建对延期支付的“14中城建PPN00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第三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照日利率0.21‰计算向江苏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截至2018年4月30日暂计为人民币110.6028万元)。

第五,申请裁决由中城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第六,申请裁决中城建承担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

不过,公告也强调,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江苏信托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因此预计该仲裁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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