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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清理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表时间:2018-09-19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今年7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提出,要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为落实有关要求,国务院决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通知》明确,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

   《通知》提出,清理工作要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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