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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84.74元
发表时间:2018-05-16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84.74元。
  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74318元;日平均工资为284.7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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