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邮箱:ntac@ntac.org.cn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
首页 资讯速递 详情
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女性平等就业路怎么走
发表时间:2017-03-08

在高唱“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当今社会,女性在社会和家庭活动参与的诸多方面仍甩不掉“弱势群体”的标签,难以顶起自身合法权益的“半边天”。“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前夕,傅莹在两会上的一句“道理很丰满,现实很骨感”,道出了“两孩政策”后,女性在职场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的形势更加严峻的现实。当孕期、产假、哺乳期的“三期”变成了女性就业门槛前的“拦路虎”,当职业女性在晋升过程中面临更多的“玻璃天花板”,当“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的用人潜规则横在求职路前,性别歧视的藩篱究竟应该怎么破?

    智联招聘6日发布的一则报告显示,超八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存在性别歧视,超两成女性认为在就业中性别歧视严重,其中不乏硕士等高学历女性。此外,超四成女性到目前为止尚未升过职,72%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直属领导为男性,只有28%的受访者表示领导为女性。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的研究报告则认为,女性遭受歧视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一般女大学生毕业后工作不久就会面临结婚和生育的问题,此时劳动法规定雇主需要为女性员工提供带薪产假和哺乳假,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雇主此时更倾向于录用不需要休这些假期的男性求职者;其次,从身体情况来说,大多数雇主认为女性求职者相比男性求职者身体较差,不能吃苦且不适应出差,不利于安排工作;再次,大多数雇主认为女性求职者可能更注重家庭而非职业发展,这将导致她们在工作上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大大低于男性求职者。

    法规说:应聘招聘看准法律红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增加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就业促进法》第3条指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27条强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第13条指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46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规定,若劳动合同中出现“3年内不得结婚”、“5年内不得怀孕”等字眼,则相关条款即为无效。因为此类条款违反了《婚姻法》婚姻自由原则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地方说:为女性职场权益保障温情加码

    1、黑龙江省

    2016年,黑龙江省妇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任何单位在用工时,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录用标准。

    《意见》明确规定“对存在性别歧视突出问题或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劳动权利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安排专人上门约谈或与妇联组织联合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

    2、浙江省、温州市

    前不久,温州市人社局、温州市妇联印发《关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要旗帜鲜明地向全社会倡导男女平等的就业理念,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

    去年末,浙江省政府发布《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其中就提到要拓宽妇女就业渠道,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推动低收入妇女加快增收等,“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其主要措施包括:贯彻落实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录用女性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女大学生提供就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等。

    3、天津市

    天津市于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1)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2)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3)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4)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变相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与此同时,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4、河北省

    早在2012年,河北省政府就颁布实施了《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相关部门要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积极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

    具体而言,《规划》要求,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积极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培训、服务,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此外,各地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两会说:女性平等就业之路何去何从

    1、傅莹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傅莹3月4日在回答记者关于“包括二孩妈妈在内的女性权益保护的问题”时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一年,总的效果是好的,但在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女性就业歧视等新问题。道理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傅莹认为,必须要转变观念,要尊重女性就业的权利,要看到妇女儿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此外,在全面推进二孩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无论是公共资源还是社会资源,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服务都应尽快调整,要跟上需要,比如母婴和幼儿的照料。

    2、胡晓义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人社部原副部长胡晓义6日指出,生育保险最本质的特征,应该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反性别歧视,是通过生育津贴等方式将女性生育期间的社会负担均衡化,为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反歧视“撑腰”。

    胡晓义表示,雇男工雇女工,企业都要交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除了支付生育医疗费之外,还要支付女性因为生育而停工期间的工资。胡晓义认为,生育保险最核心的功能应该在此,特别是现在放开“二孩”,青年女性一生中可能有两次甚至更多的机会生育,那么也意味着其更需要在劳动力市场就业平等方面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3、洪天慧

    今年两会,洪天慧委员提交了一份《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设“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案由的提案》。

    尽管《就业促进法》等法规为就业歧视的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与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的明确案由,直接影响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洪天慧委员认为,案由的缺失首先容易成为立案障碍;其次,难以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再次,不利于同类案件的统计和分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并以此作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洪天慧委员表示,通过加强司法救济,消除包括就业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就业歧视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议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须途径。因此,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完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的案由。

    4、孟晓驷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孟晓驷在本次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全面两孩政策下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提案》。

    针对“全面两孩”政策下,如何消除妇女生育和工作的后顾之忧,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问题,孟晓驷表示,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尽快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同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促进平等就业权的执法与司法力度;此外,还应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引导企业依法招收女职工。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7/3/7)
下一条: 胎儿也有继承权 你想知道的民法总则草案亮点都在这 (2017/3/9)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版权所有:南通仲裁委员会 苏ICP备09002564号
办公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及综合服务中心12楼 立案、开庭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6号凤凰大厦2幢16层南侧
办公电话:0513-59003128、59003129(立案)、59003159 传真号码:0513-590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