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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法院首次开出《离婚证明书》
发表时间:2016-12-15

法制网记者马超 通讯员于海秋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应原告高某的申请向其发放了《离婚证明书》,这一尝试在宿迁全市法院尚属首次。此举不仅保护了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更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又一新举措。

宿豫法院在审理高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离婚调解书。但因该离婚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的子女抚养、财产状况及分割方式等方面均有详细描述,当事人在日后办理如再婚、出国签证、房屋过户等日常事务时,必须向相关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该份离婚调解书中便会将很多个人隐私暴露出来,给当事人带来尴尬和不便。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法,一是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上只写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登记”不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均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个人隐私。

为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保护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宿豫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要求,结合家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离婚证明书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后,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的编号应当采用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案号,其内容主要包含当事人自然身份信息、婚姻关系解除及解除的时间、裁判文书案号及文书生效日期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案件事实。今后经法院主持离婚的离异者可申请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持证明书办理日常事务,不仅可以证明婚姻状况,还无须担心隐私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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