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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告知书
发表时间:2020-05-14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仲裁权利,避免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商事仲裁案件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申请仲裁及仲裁请求不当。

1、仲裁协议存在瑕疵,经释明仍坚持要求立案,可能因驳回仲裁申请,承担一定的仲裁费用。

2、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或者导致无根据的仲裁请求得不到支持,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仲裁费用的后果。

3、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请求,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可能导致不予受理的后果。

二、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变更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或者不按时交纳公告费用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三、不能充分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相应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四、超过举证时限提交证据。当事人应当在开庭时出示证据或者按仲裁庭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补证。逾期举证或补证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被仲裁庭认定甚至败诉的风险。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和证据的,当事人将承担仲裁请求得不到支持的风险,并要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六、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仲裁庭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交相关材料,致使争议事实无法认定的,将承担不利甚至仲裁请求得不到支持的后果。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申请人承担被视为撤回申请的后果;被申请人承担缺席审理、缺席裁决的后果。    

八、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因为可能要公告送达,有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 

九、仲裁费用负担。

1、立案时发现仲裁协议有瑕疵仍要求立案的,经释明仍坚持要求立案的,组庭前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仲裁文书无法送达,除收取200元处理费外,受理费和其余处理费予以退还;组庭后开庭前,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仲裁文书、无法送达或者缺席的,涉及简易程序案件除收取400元处理费外,涉及一般程序案件除收取800元处理费外,受理费和其余处理费予以退还;物业案件本会认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除收取50元处理费外,其余受理费和处理费予以退还。

2、案件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全额退回案件处理费(实际已发生的费用除外);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不予退回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处理费(实际已发生的费用除外);仲裁庭首次开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不予退回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3、仲裁案件需要审计、评估、鉴定、公告等,以及当事人选定居住、工作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外的仲裁员,需按规定另行交纳相关费用。

 

 

以上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晓,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承诺将上述内容转告当事人。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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